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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专长】吉林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实施细则

2018-10-08 09: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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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更好的保护、传承中医药事业,真正遴选出具备中医思维和理念,信中医、懂中医、用中医,疗效确切、百姓认可的民间优秀中医人才,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包括少数民族医学,下同)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全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本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订和修订。

  

  市(州)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资格复审工作。县级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赢利为目的开展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相关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以报名截止之日为准,下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四)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或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行医证明,但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可直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具有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执业五年以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经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  在本细则公布之日以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跟师学习的,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以后,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跟师学习起止日期以县(区)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书为准)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外省取得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和《传统医学一技之长证书》不作为我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依据。

  

  第十一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5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了解被推荐者学习和实践情况,如实出具推荐意见。

  

  推荐医师同年度推荐申请考核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坚持“真学中医、真懂中医、真用中医”原则,在临床一线工作,主要采取中医诊疗方法,经验丰富,技术精湛,方法独特,深受群众赞誉;

  

  (四)在执业过程中无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纠纷记录,无违反卫生部门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记录;

  

  (五)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另行建立我省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指导老师队伍。未进入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指导老师队伍的中医类别临床医师仍有权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法》规定进行传统医学师承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第七条或第八条或第九条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二寸红底免冠照片4张;

  

  (五)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六)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内容包括《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考核推荐承诺书》、推荐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经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八)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五)、(六)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九)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五)、(六)、(七)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十)已经取得中医师/士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五)以及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县(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者,重点核查报名者医术渊源,并应前往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和群众走访,出具审核报告。对拟通过者在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信息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方式采取在临床实践所在地粘贴公示公告的方式。公示有异议的,由公示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报送上级时予以书面说明。所有审核材料均需有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经办人及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市(州)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对1980年6月26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要进行现场全面复查。复审合格后统一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九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内容和时间;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定应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专家应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考核及认定结论计入考核者个人考核档案并作为其执业范围的依据。

  

  对现场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考核专家小组组长现场决定提交考核复审专家委员会,考核复审专家委员会通过对考核过程、票决过程的全程录像的观看,进行综合评议。考核复审专家委员会的综合评议应与考核专家的现场考核同一天进行,严禁现场考核过后进行。考核复审专家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三条  内服方药、外敷药物的参加考核者应向考核专家组递交组(药)方的全部成分列表及可能需要加减的药物成分列表(对于普通药物不需要标明使用剂量,对于毒性中药必须标明使用剂量),考核专家组应当对组方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计入考核者个人考核档案。递交的组方及专家组评估结果作为执业过程中用药范围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与考核专家签订保密协议。对于在考核过程中获知的治疗疾病独特的方法应保密,不得窃取或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考核者的秘方验方及疾病治疗方法,未经持有人允许终生不得在临床实践中采用参加考核者的秘方验方及疾病治疗方法。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参加考核者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进行实地调查核验,并经县级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进行为期一年的疗效及安全性观察并出具观察报告。通过实地调查核验并经一年的临床观察证明诊疗方法安全有效的,由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及考核方案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考核档案管理制度,每个考核档案一式三份,通过考核者,考核档案由省级、县级中医药管理局和个人留存。

  

  第二十九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具备中医理念和思维,在临床工作主要采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百姓普遍认可;

  

  (四)遵纪守法,遵守考试保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行为记录。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中药类别药师;

  

  (三)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四)遵纪守法,遵守考试保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考核专家当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亲属;

  

  (二)与应试者为师徒关系;

  

  (三)是应试者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

  

  (四)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人员;

  

  (五)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专家库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聘任的原则,不接受个人申请。在全省范围内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吉林省名中医、各市州级名中医、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青年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和其他优秀中医人才中选拔推荐。

  

  推荐单位应为考核专家进行考核工作提供便利。对表现突出的考核专家,省中医药管理局在相关项目评选或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中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专家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采取分类管理、随机抽取、临考聘任的办法确认考官,并颁发聘书。考官聘书有效期1年。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用药范围和执业范围应与个人考核档案一致,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我省中医(专长)医师原则上在本省区域范围内执业。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外省到我省跨省执业的需参加我省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向拟执业所在地县区级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考核申请。通过考核者按本章第三十三条完成相关注册,方可在我省执业。

  

  第三十六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将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县级中医(专长)医师不足10人的,可申请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书本、网络、影视)、学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包括:中医法律法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院感防控知识;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内容。培训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继续医学教育视为合格。

  

  1、培训课时达到48学时;

  

  2、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进修三个月以上的;

  

  3、通过自学取得高一级学历的;

  

  4、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

  

  5、每年度取得各类学分累计10分。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终身不得申请参加我省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对于侵犯参加考核者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计入“黑名单”,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并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和核准的用药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考官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地应制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审核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各项职责。

  

  第四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我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申请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条 注册、变更和处罚等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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